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16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徐才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