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陳逸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76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9月17日上午9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30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間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卡號末四碼為0700、6506),依約被告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如未依約繳納,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另按年息19.89%加計利息。詎被告自
96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致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
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平安晶片信用卡簡
易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