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告兼反訴被告 李宗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凱 律師被告兼反訴原告 廖麥蓮
楊士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等人有犯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當事人間所涉及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號案件卷宗,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186號偵查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