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3號上訴人 江淑菁 即恆藝科技藝術門窗被上訴人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