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告兼反訴被告 李宗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凱 律師被告兼反訴原告 廖麥蓮
楊士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調偵續字第八十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廖麥蓮、楊士賢等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