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
劉斯昀 陳珮瑜 朱宸佐 被告 連憶如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複代理人 許玉娟 律師被告 鄧志賢
連淑芳 上列鄧志賢、連淑芳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背信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6月22日台刑八110台上第1486字第1100000008號函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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