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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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五四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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