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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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呂明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3日│96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330號│233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35號│96年度訴字第8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0日│97年5月2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835號│97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判決│97年6月17日│97年6月17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2345號│2345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日下午4時許│97年1月2日晚間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2號│12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56號│97年度訴字第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9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56號│97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判決│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3346號│33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