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1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還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以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