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60號原告甲○○
乙○○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與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遺產稅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楊惠欽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