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丁○○
甲○○乙○○附民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簡字第10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