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宜簡字第二九四號),受刑人於緩刑前已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宜簡字第一九四號判處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又被告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因犯傷害罪,而經本院於其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宜簡字第二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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