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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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李明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華南商業銀行 羅東分 │94年9月11日│50,000元│PC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