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林政諳

被告 高斌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高斌祐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謝昱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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