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林政諳
被告 高斌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高斌祐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謝昱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