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6692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108.08.24發證)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
面積
(㎡)
被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595
1/24
2,038,37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1/24
82,045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1/1
32,300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25000/100000
3,975
合計
2,156,69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