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6692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108.08.24發證)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

面積

(㎡)

被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595

1/24

2,038,37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1/24

82,045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1/1

32,300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25000/100000

3,975

合計

2,156,69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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