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60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秋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60號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身體狀況需請假一段時間,而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實無庸再開辯論,徒使當事人奔波於無益之庭期,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裁定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