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60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秋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60號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身體狀況需請假一段時間,而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實無庸再開辯論,徒使當事人奔波於無益之庭期,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裁定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