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原名 徐勝文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事實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被告乙○○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有贓物之認識云云,惟查被告明知該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原審理由已詳加敍明,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林秋華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