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七號
抗告人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抗告人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長杰抗告人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抗告人 楊得根 相對人 陳黃秀語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七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法院依據相對人陳黃秀語等四人之聲請及所提台中市南區區公所九二一震災建物損毀證明書等有關資料,認為相對人已就其聲請假扣押抗告人等之財產之主張,已有相當之釋明,並斟酌債權人即相對人因「九二一」震災所受之損害及抗告人等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偵辦之一切情狀,准就抗告人在同院轄區內之財產在新台幣二千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並准抗告人以同數之金額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經核諸全部卷證,委無不合。茲抗告人徒以縱因有施工不當,偷工減料,致建物毀損,損及相對人之權利,亦與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抗告人公司之股東或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楊長杰、陳榮聰、 陳錦松廖水木 、楊得根無關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黃宗正~B3法官邱森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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