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重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癸○○
甲○○丁○○乙○○○己○○丑○○壬○○○寅○○巳○○午○○辛○○辰○○○卯○○子○○庚○○戊○○鋅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基星 即楊同興祭祀公業管理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壹仟壹佰陸拾壹萬陸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除已繳壹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外,其餘壹仟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簡清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