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九號
聲請人 溫文昌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佳田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應將選任辯護人溫文昌律師等字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之原選任辯護人溫文昌律師,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當日,解除與被告之委任關係,未到場為被告辯護,有解除委任狀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未查,仍將之列為辯護人,尚有未洽,聲請人溫文昌律師聲請更正,自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泉
法官蔡名曜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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