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癸○○
庚○○
辛○○
乙○○
丙○○
戊○○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被
告癸○○負擔新臺幣貳佰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陸拾元,被
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玖拾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佰玖
拾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元,被告戊○○負擔新臺
幣肆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