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及分別以該公司設立地址與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
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