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及分別以該公司設立地址與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
   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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