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陳福山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0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柒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以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