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13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高翊涵
被   告  黃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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