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榮茂 等間聲請調解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郭榮茂等應將嘉義縣○○鎮
○○段○○○○號土地,於民國93年8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
記予以塗銷。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若屬確
認相對人間買賣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由於上開買賣
發生於00年之前,聲請人應先具體釋明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
之理由,始有調解爭議之可能;倘聲請人係主張行使撤銷權
,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不
論聲請人主張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或撤銷詐害債權,對此
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聲請人均
未具體釋明,顯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