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素美林永周林永南 等間聲請調解確認
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素美等於民國100年9
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
相對人林永周所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本院衡諸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若屬確認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
議無效,由於上開分割協議發生於數年之前,應先由聲請人
具體釋明主張其為無效之理由,始有調解爭議之可能;倘聲
請人係主張行使撤銷權,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準此,本件不論聲請人是主張確認法律關係無效或
撤銷詐害債權,均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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