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35號抗告人 邱振展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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