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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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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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昌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84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85,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