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成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陳志成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紙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1年10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附表:受刑人陳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誤│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誤│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載為5月)│載為4月)│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102年9月8日│102年9月9日│102年10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205、│102年度偵字第5205、│102年度偵字第5966號││││5257號│525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336號│102年度交易字第336號│102年度交簡字第71號││├───┼───────────┼───────────┼───────────┤││日期│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102年12月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336號│102年度交易字第336號│102年度交簡字第71號││├───┼───────────┼───────────┼───────────┤││日期│102年12月2日│102年12月2日│103年1月3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同編號1。│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第2654號。││179號│││②編號1至2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33│││││6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26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393號││││├───┼───────────┼───────────┼───────────┤││日期│102年12月31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393號││││├───┼───────────┼───────────┼───────────┤││日期│103年3月3日│││├───┴───┼───────────┼───────────┼───────────┤│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