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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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94年度婚字第348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彰化分會審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函查聲請人及其子女財產資料,有中區國稅局函覆之聲請人及其子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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