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九十五年刑保字第三八七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以及在監在押資料表等附卷可參,應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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