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841號聲請人甲○○
丙○○丁○○共同非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非訟代理人乙○○住臺北市○○街○○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非訟代理人乙○○住臺北市○○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