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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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林純 蔡玉鳳 沈敏華 吳雲霞 廖彩鋆 桂秀珍 陳莉萍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被告乙○○
甲○○戊○○
達)丙○○ 張琬玲 林來旺
號8樓 林志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
王致富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訴字第855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柏泓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新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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