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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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