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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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陳靜儀
      錚湧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政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
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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