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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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燦鋒 間給付旅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