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840號
原   告  李雪娥
被   告  張博郁
       張媛婷
       張媛鈞
       張涵茹
法定代理人  蔡寧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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