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403號
原 告 魏采緹
訴訟代理人 魏妙芸
被 告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倉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玖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
二、本件並定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下午3時35分行言詞辯論。兩
造請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