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403號
原   告  魏采緹
訴訟代理人  魏妙芸
被   告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倉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玖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
二、本件並定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下午3時35分行言詞辯論。兩
  造請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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