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久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光政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