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原 告 吳弘成
吳淑芬
吳敏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蓮美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排除侵害回復原狀,核
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其聲明第二項為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共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本件係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
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是本件合計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