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淳伊(原名張方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501、8725號,108年度偵字第78、1469、1919、1920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645、3833、7187、7188、785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奕帆書記官洪嘉鴻通譯劉立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淳伊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淳伊明知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之伊可瘦、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4、6、8、17至19、22、23、27所示之物、含中藥成分之如附表二編號5、7、9至16、20、21、24至26所示之物,均屬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不得擅自輸入及販賣。詎竟基於輸入及販賣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06年6月間起至107年12月止,利用「淘寶網」購物網站,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購買上開禁藥,並以不詳方式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未經核准而自大陸地區輸入屬於禁藥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藥品。其後張淳伊即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內,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電腦設備及該表編號29所示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蝦皮拍賣」購物網站,並以渠所申設之帳號「sweetheartbabyonlineshoppong」、「foeo770613」、「foeo0613」刊登販賣商品訊息,而分別於附件所示時間,以如附件所示價格販售禁藥予附件所示之人以牟利,期間共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58,670元。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分別於106年12月22日、107年5月
5日、107年6月1日,在前揭拍賣網站各向張淳伊購得「硬到底」5盒、「硬十天」3瓶(即附表二編號22所示物品)、「美國黑金壯陽藥」3瓶(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物品);另如附表一所示輸入之禁藥則於該表所示日期經關務人員開箱查驗予以扣押,經(採樣)送請鑑定結果分別驗出含「Sildenafil」西藥及中藥等成分;員警復於107年10月2日,前往張淳伊上開住處進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8、
29、32至37所示物品,而查悉全情。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3項。
四、附記事項:㈠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是被告張淳伊自106年6月起至107年12月止多次輸入及販賣禁藥之舉,本質上均具有繼續性及反覆為同一種類事務之性質,依上開說明,應就其所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等罪名,各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㈡再者,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查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含「Sibutramine」、「Sildenafil」西藥及中藥等成分之藥品即係為日後出售牟利,顯見被告係在單一決意下分別實施上揭態樣不同之行為,而該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性,且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論以想像競合而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從而被告輸入禁藥後,復予以販賣之舉,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處斷。
㈢沒收部分:
①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次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經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②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物品分別為含「Sildenafil
」西藥及中藥成分之藥品而屬禁藥乙節,固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揆諸上揭說明仍尚難認屬違禁物,然該等物品既均為被告所有而分屬渠實施輸入禁藥犯行所生及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且該等物品自遭查獲後即存放在臺北關私貨倉庫、衛生局及地檢署,現則已移送本院一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6月18日、8月27日、8月29日函文暨附件、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8月23日函文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1至104、139至140、145、157至159頁),顯見該等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編號28、29所示物品亦係被告所有供渠實施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同條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0至37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尚未檢出含有中、西藥之成分在內一情,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3月20日函文各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19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853號卷第21頁反面),且遍觀全卷復查無證據足證該等物品與被告本件輸入及販賣禁藥犯行有何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③末查,本件被告實施各次販賣禁藥犯行之犯罪所得合計為
258,670元【計算式:257,670+1,000=258,670】,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09、213頁),並有被告販賣禁藥之交易明細、全家超商繳費收據等件存卷為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第67至77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799號卷第6頁),而該等財物既均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本院就此犯罪所得自應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洪嘉鴻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嘉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輸入時│輸入地點│簡易申報單報單│委託進│委託人名稱│輸入物品││號│間││號碼、主提單號│口業者│及收貨地點││││││碼、分提單號碼││││├─┼───┼────┼───────┼───┼─────┼────┤│1│106年│桃園市大│報單號碼:│捷豐國│「張方甄」│如附表二│││12月15│園區航勤│000000000000│際物流│○○縣○○│編號2至│││日│北路10-1│主提單號碼:│有限公│鄉○○村│17所示之││││號(華儲│000-00000000│司│000號│物││││股份有限│分提單號碼:│││││││公司快遞│00000000│││││││貨物專區││││││││進口倉)│││││├─┼───┼────┼───────┼───┼─────┼────┤│2│106年│同上│報單號碼:│同上│「蘇○○」│如附表二│││12月31││000000000000││○○市○區│編號18所│││日││主提單號碼:││○○街00巷│示之物│││││000-00000000││0弄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3│107年│同上│報單號碼:│同上│「張○○」│如附表二│││1月12││000000000000││高雄市○○│編號19至│││日││主提單號碼○○○區○○路│21、30、│││││000-00000000││000號│31所示之│││││分提單號碼:│││物│││││00000000││││├─┼───┼────┼───────┼───┼─────┼────┤│4│107年│同上│報單號碼:│同上│「張方甄」│如附表二│││5月20││000000000000││桃園市○○│編號23至│││日││主提單號碼○○○區○○路│26所示之│││││000-00000000││000號│物│││││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5│107年│桃園市大│報單號碼:│東方航│「張○○」│如附表二│││11月28│園區航翔│000000000000│空貨運│臺中市○○│編號27所│││日│路101號│主提單號碼:│承○○○區○○路│示之物││││(臺灣桃│000-00000000│限公司│000號│││││園國際機│分提單號碼:│││││││ 場遠雄 自│000000000000│││││││由貿易港││││││││快遞進口││││││││倉)│││││└─┴───┴────┴───────┴───┴─────┴────┘附表二:
┌─┬───────┬─────────┬─────────────┐│編│物品名稱│數量│備註││號││││├─┼───────┼─────────┼─────────────┤│1│美國黑金壯陽藥│3瓶│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2│美國黑金│5,120粒│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3│第七代一炮到天│480粒│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亮│││├─┼───────┼─────────┼─────────────┤│4│金槍不倒│360組│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5│RUBYVIAGRA│330粒│含有中藥成分│├─┼───────┼─────────┼─────────────┤│6│VIGORA100│232粒(原為236粒│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因送驗耗損4粒)││├─┼───────┼─────────┼─────────────┤│7│V8PENIS│300粒│含有中藥成分│││INCREASES│││├─┼───────┼─────────┼─────────────┤│8│BLACKANT及強│200組│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腎丸│││├─┼───────┼─────────┼─────────────┤│9│昆蟲粉│176包(1,200毫克│含有中藥成分││││/包)││├─┼───────┼─────────┼─────────────┤│10│卡宴女士專用催│128包(1,200毫克│含有中藥成分│││情粉│/包)││├─┼───────┼─────────┼─────────────┤│11│德國黑金剛│10粒│含有中藥成分│├─┼───────┼─────────┼─────────────┤│12│百年大腎│10粒│含有中藥成分│├─┼───────┼─────────┼─────────────┤│13│德國黑倍│10粒│含有中藥成分│├─┼───────┼─────────┼─────────────┤│14│鹿茸腎寶│10粒│含有中藥成分│├─┼───────┼─────────┼─────────────┤│15│增大延時片│10粒│含有中藥成分│├─┼───────┼─────────┼─────────────┤│16│藏秘雄精│6粒│含有中藥成分│├─┼───────┼─────────┼─────────────┤│17│精品 偉哥 │1粒│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18│德國黑螞蟻生精│468盒(6片/盒)│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片│││├─┼───────┼─────────┼─────────────┤│19│日本騰素│2,545粒(原為│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2,560粒,因送驗耗│││││損15粒)││├─┼───────┼─────────┼─────────────┤│20│BLUEVIAGRA│60瓶(10錠/瓶)│含有中藥成分│├─┼───────┼─────────┼─────────────┤│21│RUBYVIAGRA│12瓶(10錠/瓶)│含有中藥成分│├─┼───────┼─────────┼─────────────┤│22│硬十天│3瓶│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23│STA-MAX咖啡│16盒│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24│GOODMAN活力素│2瓶│含有中藥成分│├─┼───────┼─────────┼─────────────┤│25│ 孟加拉 虎王│7盒│含有中藥成分│├─┼───────┼─────────┼─────────────┤│26│蟻力神│2盒│含有中藥成分│├─┼───────┼─────────┼─────────────┤│27│奇力片│1,100粒│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28│華碩電腦設備(│1組│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29│手機(蘋果牌,│1支│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30│彌漫之夜│1瓶│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關│├─┼───────┼─────────┼─────────────┤│31│惡魔 邱比特 │5瓶│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關│├─┼───────┼─────────┼─────────────┤│32│車陣噴噴樂壁咚│3罐│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香水││關│├─┼───────┼─────────┼─────────────┤│33│ 丸奈 女性外用凝│1盒│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露(白盒)││關│├─┼───────┼─────────┼─────────────┤│34│丸奈女性外用凝│1盒│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露(紅盒)││關│├─┼───────┼─────────┼─────────────┤│35│微愛男士外用噴│2瓶│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劑││關│├─┼───────┼─────────┼─────────────┤│36│丸奈男士外用噴│1瓶│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劑││關│├─┼───────┼─────────┼─────────────┤│37│女性外用凝露│2盒│被告所有之物,惟查與本案無│││││關│└─┴───────┴─────────┴─────────────┘附件:被告販賣禁藥之交易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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