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7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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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71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7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10月1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7
5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6,128元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752元為原告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以新台幣16,128元
為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一:
┌───────────────────────────┐
│新臺幣10,752元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附表二:
┌───────────────────────────┐
│新臺幣16,128元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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