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於民國94年2月1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94年5月17日屆滿,前揭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