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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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87號聲請人甲○○
一、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認有應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省興安縣人民法院西元(2004)與民初字第665號民事判決書,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將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證明書檢送本院。
2.上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並將上開生效證明書送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將生效證明書、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證明書一併檢附本院。
二、聲請人若未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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