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司字第57號
聲請人甲○○即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4年4月28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尚未完全處分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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