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5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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