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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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61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94年1月3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2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