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91號上訴人即原告丁○原名 詹庚 男)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己○○戊○○庚○○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訴字第3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69,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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