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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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