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67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上訴人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維助 律師
孔繁琦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垂福